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负责我校的科研项目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研项目的编制;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的检查和总结。
三条 科研项目的来源
(一)国际间合作研究项目;
(二)纵向科研项目;
(三)横向科研项目;
(四)学校各类科研项目;
(五)其他科研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
(一)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立项,按相关部门要求撰写项目申请书、立项报告等材料。
(二)科研项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1.研究内容和意义。
2.预期成果和提供成果的形式。
3.拟采取的研究技术路线和方法。
4.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5.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已具备的研究条件。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各级各类科研基金项目,必须经系和部门组织论证、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
(二)市级以上限项申报的科研项目,如申报项数多于限额项数,须经专家论证、推荐上报。
第六条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的立项评审
学校各类科研基金项目的立项评审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组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进度要求,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二)科研项目实行系(院)、部门二级管理,科研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系(院)、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滨州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
(一)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下达后,一律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范围。
(二)凡承担横向委托的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需按有关规定与相关单位或部门签订合同(必要时可到公证处公证),并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一管理。凡未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研究项目,在奖励申报、科研工作量计算、职称评审等方面将不予认可,不计科研工作量。
(三)科研处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分别立档,专项管理。
(四)科研处和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2月底前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须填写《科研项目进度表》。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检查和总结
(一)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须认真总结,提交完整的书面研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及有关资料,报科研处审查。需鉴定的成果应做好鉴定准备工作。
(二)不能按时完成校外研究项目和要求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项目延迟完成或撤销原因,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办理相关手续。不能按时完成和要求撤销项目的,其经费处理按《滨州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凡延期一年仍未结项的项目,在职称评审、科研工作量考核和评优选先等工作中将不予认可。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滨州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滨院政〔2005〕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