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工作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主要指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学校资助科研经费和自筹科研经费等。
纵向科研经费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等协议委托我校进行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等所涉及的科研经费。
学校资助科研经费指学校为各类外来科研项目提供的匹配经费、资助经费和校内各类科研项目的资助经费。
自筹科研经费指项目承担人为完成科研项目自行筹集的研究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上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项目立项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同时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科研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需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四条 学校为各类外来科研项目提供的匹配经费应在外来经费使用完毕后使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第六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综合管理,负责科研经费下达、入账、经费匹配、预算编制与调整等。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负责科研经费建账、支出审核报销、经费使用统计查询、结项(验收)决算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购置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以科研经费购置国有资产的购置招标、验收、登记等。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负责建立常规科研经费审计制度,及时开展结项(验收)审计,出具结项(验收)审计报告或说明;定期开展科研经费审计检查,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整改指导意见。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负责审核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协调提供研究条件,督促项目研究进展。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等负责。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须依据该类项目的有关规定,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原则,科学、合理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 预算科目依项目类别和实际需求确定。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预算经费不超过总预算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预算执行中,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预算方案执行,若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无经费预算栏目,需另行申报预算执行方案;科研项目匹配经费的预算执行方案原则上按项目下达预算结构执行,确需调整,另行申报预算执行方案。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需严格执行,确需调整,按照相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签后报科研处。立项管理单位另有要求的,执行其规定。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自筹科研经费入账手续齐备后方可使用;学校资助科研经费需下达项目经费通知,完成建账手续后使用。科研处为科研项目按分项预算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结算簿,作为控制预算支出、经费报销的重要依据和项目结项(验收)的重要原始档案材料。项目负责人须妥善保管科研项目经费结算簿。
第十四条 学校对纵向有资项目和横向项目按一定标准匹配经费:
国家级有资科研项目且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每项匹配我校可实际使用总经费(不含外拨经费)的200%;省部级有资科研项目且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每项匹配我校可实际使用总经费(不含外拨经费)的100%;参与但非第一承担单位的国家级科研项目(申报时经学校推荐或审核同意且科研处备案),每项匹配我校可实际使用经费(不含外拨经费)的40%;市厅级有资科研项目且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每项匹配我校可实际使用总经费(不含外拨经费)的10%。
横向科研经费按到账经费的10%给予匹配经费。
各类科研项目匹配经费数额文科类最高不超过30万元,理工科类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各类科研项目最终匹配经费数额为按以上规定计算所得匹配经费数额扣除该项目根据《滨州学院教科研业绩量化计分办法》计算所得奖励性绩效津贴数额,若扣除后余额小于零元按零元计。
第十五条 学校对无特殊要求的纵向无资科研项目按一定标准提供资助经费:
国家级无资科研项目且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文科类每项资助经费10000元,理科类每项资助经费20000元,工科类每项资助经费30000元。
省部级无资科研项目且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文科类每项资助经费3000元,理科类每项资助经费5000元,工科类每项资助经费8000元。
厅(局)级无资科研项目且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文科类每项资助经费2000元,理科类每项资助经费3000元,工科类每项资助经费5000元。
除国家级项目外,凡已主持过学校资助的无资科研项目,新立项目不再资助。项目立项管理单位有经费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须将自筹经费打入学校财务账户方可立项。
第十六条 同一科研项目获重复立项,学校资助部分按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后立项项目按差额部分资助。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经费预算和有关规定安排支出,保证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大型科研项目可聘请专人作为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所需费用由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的劳务费或专家咨询费解决。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只涉及立项管理单位规定单列间接费用的项目)支出。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各类项目规定预算科目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的费用,学校提取的科研管理费,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
第十九条 学校对以下科研经费提取一定比例的科研管理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项目立项管理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足额计提(其中1/3归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使用);项目立项管理单位无明确规定的,按经费总额的5%计提(其中1.5%归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有明确批复,需向校外合作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免提科研管理费。
横向科研经费提取到账经费的8%(其中3%归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使用)。
学校资助科研经费和自筹科研经费不提取科研管理费。
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开展科研管理,推进科研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使用的科研管理费支出报销由所在单位、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签。
第二十条 实行间接费用管理项目的间接费用数额一般由项目立项管理单位确定,项目立项管理单位无明确规定,且允许项目依托单位自主确定间接费用的,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核定。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科研管理费,按项目直接费用总额的5%确定。
绩效支出,按项目立项管理单位规定数额确定,如立项管理单位对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有规定,对绩效支出比例无限制,最高可按间接费用的2/3核定绩效支出。项目立项管理单位无明确规定,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横向项目在经费来源单位允许和满足项目研究需要的前提下,可按经费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0%确定绩效支出。项目结项(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分配方案,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签领取。
项目进展良好,经费支出规范,按时提交进展报告等材料,按期结项(验收)的,绩效足额发放;课题组管理不够规范,但未影响按期结项(验收)的,绩效按75%发放;在规定延期期限内结项(验收)的,绩效按50%发放;规定延期期限内不能结项(验收),或因经费使用受到处罚,或项目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绩效全部扣发,扣发绩效由学校统筹使用,用于资助校内科研项目研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的费用,按间接费用扣除科研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后剩余部分确定。在学校未实现水电暖等费用单独核算前,该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用于支持本单位科学研究,支出报销由所在单位、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签。
第二十一条 严格规范科研经费转拨管理。纵向项目按申请项目时与合作方的协议和批复的经费预算外拨科研经费;横向项目须签订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并按合同约定外拨经费;除学校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设立的开放基金外,学校资助科研经费不得外拨。
外拨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拨款申请,并提供项目批复、合同或协议书等,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签办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报销实行按预算支出、分类报账。报销时,项目负责人须按类汇总经费支出,并持科研处出具的科研项目经费结算簿,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计划财务处审签报销。审签报销应严格预算与支出相符度审核。
第六章决算、结余和中止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真实、准确地编制结项经费决算。横向项目需另行填写《滨州学院横向课题结题表》,学校审查后方可结项。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结项(验收)后,研究经费原则上应使用完毕,若有少量剩余,项目组可延期2年使用,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学校收回,按该类项目相关规定处理。
学校资助科研经费结余部分可继续用于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 因项目负责人原因致使项目研究不能进行的,优先鼓励将项目移交项目组其他校内人员(项目组自主依序商定)主持项目继续完成研究任务。项目组其他校内人员不具备条件继续完成研究任务,如属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外来项目可随项目负责人转出,外来经费结余部分随转,校内资助经费收归学校;其他情况均做撤项处理,结余经费收归学校,按该类项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项目延期3年及以上仍未完成研究任务,该项目做撤项处理,结余经费收归学校,按该类项目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实行科研项目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重点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九条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三十条对科研经费使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类科研平台、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等建设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滨州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滨院政〔2012〕320号)同时废止。原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规定。